2010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
新变化解读
一、“新招募志愿者服务岗位的申报与确定”中关于“现代农村远程教育、基层检察机关、基层法律援助、基层人民法院、开发性金融、西部平安建设”等与有关部委合作的专项行动服务人数和服务县不得超过2009年实施规模和范围,服务人数由各省级专项行动主管单位商各省级项目办在2009年服务人数范围内确定,并将2010年新招募志愿者具体服务岗位提交省级项目办,由省级项目办录入西部计划信息系统。
2010年起,与有关部委合作实施的专项行动志愿者原则上由服务省招募,出现招募名额不满的情况,可由服务省项目办与中、东部对口的招募省项目办协商解决。
即:1.2010年与上述有关部委合作实施的六类专项行动,各省(区、市)各专项2010年服务人数不得超过2009年本省(区、市)各专项服务人数;各专项2010年分布的服务县范围不得超过2009年的服务县范围。
2.2010年的各省(区、市)上述专项确切服务人数由各省级专项行动主管部门(即各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办公室、省人民检察院、省法律援助中心、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分行、各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本省(区、市)项目办共同商定;全国项目办下发的2010年实施方案中的派遣、招募指标分配表不再体现上述专项行动的分配数量。
3.各省级专项行动主管部门和本省项目办共同商定的新招募志愿者服务岗位须汇总至本省项目办,由省级项目办在规定时间内录入西部计划信息系统。
4.2010年起,上述各专项行动的志愿者由服务省(区、市)自行招募,出现招募名额不满的情况,可由服务省项目办与中、东部对口的招募省项目办自行协商解决。
二、 选拔志愿者的“选拔标准”增加一条:“d.获得毕业证书并具有真实有效居民身份证”。即各高校项目办对报名参加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进行审查时,应现场查验身份证,无身份证或未办理身份证的毕业生不予录取。
三、笔试、面试。高校项目办、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有关部门,须对入选的报名者逐一进行面试,有条件的高校要进行心理测验,面试结果要书面备案。
四、统一体检。 2010年起,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体检工作须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要求,并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作为实施方案附件附后)执行,实施方案只列明必检项目,不再单独发布体检标准。
五、宣传动员。注重品牌建设。宣传工作是西部计划品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须贯穿西部计划实施的始终。西部计划品牌建设是今年工作重点之一,各省级项目办需按照实施方案的宣传工作指导方向,积极行动,做好西部计划宣传工作。
六、管理服务。服务省项目办要加强服务县年度工作考核,建立服务县考评机制,实行服务县考核末位淘汰制。服务县项目办要加强对服务单位和志愿者的年度考核,实行服务单位考核末位淘汰制,要切实关心志愿者工作、生活,优化志愿者锻炼成长的工作环境,为志愿者成长成才,扎根基层创造良好条件。全国项目办将加强对各服务县项目办的培训,加强工作指导。
七、评估考核与总结表彰。志愿者服务期满,服务县项目办对其做出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发放服务证,志愿者在服务证上填写根据西部计划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作为志愿服务经历和享受相关政策的证明。即:志愿者服务证须填写由西部计划系统生成的编号,方能作为志愿服务经历和享受相关政策的证明。不再由省级项目办对志愿者进行编号。
各省级团组织和项目办要将表彰优秀志愿者和高校、服务地项目办纳入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和项目奖评选表彰活动。即:2010年起,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志愿者不再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银奖及铜奖奖章,改为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纪念奖章”;优秀个人奖、组织奖和项目奖将根据当年具体实施办法评选。
八、政策保障。2010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享受《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文件有关精神。有关研究生加分和报考公务员加分相关政策以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为准。即:请各省级项目办仔细研读上述文件,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志愿者政策保障问答、落实等工作。上述文件可查看中国共青团网站文件库“中青联发”栏目,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可查看西部计划官方网站“政策文件”栏目。
即,一是自2010年开始参加西部计划的,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全国项目办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符合加分政策的志愿者名单和电子数据库(包括地方项目)报送教育部有关部门。二是志愿者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选调生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出省服务的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享受的相关政策应保持一致。涉及公务员考录的有关政策由省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即:
1.自2010年开始参加西部计划的,报考研究生的志愿者,按照人社部发[2009]42号文件精神执行。2010年之前参加西部计划的按照“中青联发[2003]26号”、“中青联发[2004]16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教学厅[2004]18号)的文件精神执行。
2.各省(区、市)公务员、选调生考试,将本省派出的志愿者和在本省服务的志愿者都纳入招考范围,使志愿者享受的政策保持一致。各省级项目办须在本省公务员、选调生招考公告发布之前,与相应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将符合条件的志愿者纳入招考范围。涉及公务员考录的有关政策由省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注意这里只涉及公务员考录,不包括选调生考录。
九、经费保障。根据2009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共青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已列入《通知》规定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及西部计划项目办要根据《通知》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商地方政府财政等部门协调解决,确保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志愿者所在服务县、服务单位要切实关心爱护志愿者,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志愿者适当补助。即:根据《通知》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参加各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贴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水平,与本省财政部门协调,适当调整志愿者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标准可参照本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按月发放。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现有地区中高于此标准的,按现行标准执行。
十、地方项目。各省(区、市)项目办实施的地方项目,应为共青团组织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牵头承办并按照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运行模式和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的志愿服务项目。要协调处理好与其它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项目的关系。今年各地须在6月前将地方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全国项目办审核确认。即:地方项目是由共青团组织的、按照地方党委政府部署,省级项目办具体组织实施的项目,并符合全国项目运行模式和工作要求。省级以下组织的不作为西部计划地方项目。注意本省地方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的报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