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医青发〔2013〕17号 关于印发《滨州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于 2013-11-28点击数:59

各团总支(团委)、团支部、学生组织:

为适应我校学生社团蓬勃发展的新形势,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校团委于日前对《滨州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共青团滨州医学院委员会

20131126


滨州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31124日修订)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滨州医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规范、促进和保障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提高学生社团活动质量,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全心全意为全校学生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滨州医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所有社团需接受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社团必须经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倡导校园文明行为,为大学生健康成长服务。

(二)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开展学生活动。

(三)举办各种演讲、竞赛、文艺晚会等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四)举办各种学术论坛、专题讲座、专家咨询等活动,加强专业修养,拓展同学们的学术素养。

(五)积极组织、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六)积极参与校内外社会实践,广泛联系社会各界,树立滨州医学院学生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及终止

 

第六条        我校学生社团分为理论研究类、文化科技类、医学拓展类、公益实践类、文娱体育类等几种类型。各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登记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社团成立时须有十五名以上的学生基于共同的理念、兴趣、目标发起,自愿遵守此条例的各项规定,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类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        学生社团应有符合自身性质的完善的章程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遵照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社团章程,其内容包括:社团名称;性质;宗旨;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社团的活动形式及内容;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章程须交社团联合会审查、备案。

第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功能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校团委、各学院团总支或学校其它社团联合会认可的职能部门。

第十条        学生社团至少须聘请一名政策水平较高、学识造诣较深或在某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者教师,担 任指导 老师或顾问。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必须经过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审批、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申请:新学生社团在建立之前,必须先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包括成立申请书、社团章程以及现有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三条  审查: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后再递交校团委,由校团委审查。

第十四条  批准:经考核,新社团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成立,章程及组织建设完备,新社团将准予建立。

第十五条  考察:新社团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六个月为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大型涉外活动,不准纳新。在此期间学生社团应积极主动向社团联合会报告运行情况,试运行期结束后,经考查合格转为正式社团。社团联合会可根据社团运行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试运行期。如果在试运行期发生严重的问题,社团联合会经讨论后可责令其解散、整顿、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社团联合会批准成立后须填写《滨州医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以供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征得团委、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刻制公章须经校团委或社团联合会批准,并注册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刻制公章、更改印章。印章若有遗失须向全校张榜公布,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得更换新章。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一般不准成立跨校、跨地区的学生社团。不得成立以籍贯为纽带的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  由社团联合会批准建立的学生社团,自社团联合会签署同意意见之日起,正式成为滨州医学院注册学生社团。以后每学期初须例行注册,填写《滨州医学院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未在社团联合会规定时间内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并要求上缴事故报告。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注册时需交纳上一学期工作总结、经费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明细帐目及本学期的活动计划,会员情况、组织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等。未经社团联合会审批注册的均视为非法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对该组织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取缔该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有权向全校宣布已注册学生社团及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二条    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学生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的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本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严重差错和混乱;

(五)有严重违反国法校纪的行为;

(六)成员滥用学生社团名义组织活动且造成不利影响;

(七)六个月无活动,或虽有活动,但参与人数极少者;

(八)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终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行解散:一是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    任何学生社团的自行解散,需由社团按其章程有关规定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可以提出自动解散:

(一)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无法招收新成员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提出解散申请的,社团联合会应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由社团联合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经批准予以解散的,需填写《滨州医学院学生社团终止登记表》,由社团联合会理事长签字同意,交校团委备案,完成该学生社团的注销,并向全校通报。

第二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有权取缔存在重大问题的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应被取缔: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或严重违反本条例有关之规定,并经社团联合会批评指出后,仍不加改正者。

(二)背弃本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三)内部组织机构涣散、领导不力,经社团联合会调整后,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学生社团执行机构了解或应当了解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经社团联合会批评指正后,仍不加改正者。

(五)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严重不当者。

(六)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经社团联合会批评指正后,仍未注册的。

(七)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八)学生社团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九)有其他严重问题,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

(十)存在其他校团委、社团联合会认为应该予以取缔的原因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严重违反规定,被团委、社团联合会予以取缔的,对其负责人及其它有责任的成员,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错误者,给予团纪、校纪处分。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护和支持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各学生社团也应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及管理,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须围绕其宗旨及性质展开。不得从事违反本学生社团章程的活动,一经发现,社团联合会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采取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开展积极向上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生活等方面的活动,力求高质量,能够得到广大会员的喜欢,努力提高会员的素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个人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除在校内开展各种活动外,经校团委和有关部门批准,还可参加校外、校际的各种活动,但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和违背学生社团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内部一般性活动,必须于活动开展前四天填写《滨州医学院学生社团活动计划申请表》,上交社团联合会备案,并于活动结束后四天内上交《滨州医学院学生社团活动总结表》。无故不及时上交相关材料的和不经过社团联合会批准的活动,社团联合会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全校性重大活动或重大涉外活动,须十天前递交申请,另附详细的活动策划书和经费预算,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学生社团刊物仅指学生社团编辑的、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报纸)。

(二)学生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样刊,以供审查备案。

(三)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合格后,学生社团方可开始印刷并在指定的范围内发行。

(四)学生社团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未批准的严禁编辑出版。

(五)学生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团委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六)学生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文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各类培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班的学生社团需在两周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二)经团委批准后,可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三)办班学生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任何外联活动不得违反法纪校规,不得有损学校形象,重大外联活动须报请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宣传活动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宣传的内容应在遵守校纪校规的前提下,以丰富校园文化为宗旨,坚决取缔影响校内正常秩序的宣传活动。

(二)海报和宣传板必须在指定地点张贴和摆放。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或树木及电线杆等不适宜的地方张贴海报。

(三)学生社团内部的刊物及网页等由学生社团主办,但必须提交样板供社团联合会审查备案。

(四)宣传横幅由学校有关部门管理,经批准后方可悬挂。

(五)各种以社团联合会或校团委名义发行的宣传物,必须经相应机关允许后方可,严禁各学生社团私自以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等名义从事任何违规活动。

(六)各学生社团的校外宣传活动必须使用本学生社团全称,即“滨州医学院XXX”。宣传活动由学生社团内部协调,对不遵守相应规则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本社团负全部责任。

(七)商业性海报、宣传板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和摆放。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在活动过程中,会员凭会员证参加本学生社团活动,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活动宣传等事宜均应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遇到侵犯其权利的实际行为或现实障碍,学生社团有权申请有关部门的援助。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若有损坏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内部管理应制度化,鼓励会员参加本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为本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所引起的责任由学生社团自行承担。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学生社团名义所进行的活动均为学生社团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坚持学生社团性质、保证活动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学年须开展各类活动总计不少于4次,每学期开展活动总计不少于2次。

第四十六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联合会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例会,各学生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无故旷会三次者,取消该学生社团评优资格;一学年内旷会次数累计达五次者,责令该学生社团停办整顿。

第四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特派员须密切参与、协助所管辖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并在学生社团上交的活动总结中及时反映客观的评价,以作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使用社团联合会办公室,须向学生社团联合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使用过程中,须切实遵守《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制度》。

 

第四章  学生社团奖罚制度

 

第四十九条   每年“五四”青年节,社团联合会根据学生社团自身整体工作情况,依据本条例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将上报校团委授予“五星级精品社团”、“四星级精品社团”荣誉称号,对学生社团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社团干部将授予其“优秀学生社团干部”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表现较差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将给予批评,严重警告,免去负责人职务,直至终止该学生社团等惩罚措施。

第五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应积极配合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检查评比,不得弄虚作假、干扰、甚至无故拒绝,否则将取消参评资格。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参加评优的资格:

(一)该学生社团必须是在滨州医学院社团联合会注册的合法学生社团。

(二)该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服从社团联合会的领导与管理。

(三)该学生社团必须准时参加社团联合组织的例会。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问题之一者不予参评:

(一)被社团联合会依据有关条例停止或终止的。

(二)不服从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管理的学生社团,经社团联合会批评后仍我行我素的。

(三)软、硬件不齐备或疏于管理的。

(四)没有及时上交社团联合会要求上交的材料等的。

(五)存在其他社团联合会认为不能参加评比的原因的。

 

第五章  学生社团挂靠部门与指导教师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挂靠部门必须是校团委、各学院团总支(团委)或与学生社团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我校教学、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加强对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定期组织社团开展理论和业务学习;

(二)把加强挂靠的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纳入部门议事内容,对挂靠学生社团的建议给予帮助、指导和支持,对该学生社团的负责人给予关心、培养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聘任一名以上的指导教师。所聘指导教师必须是该社团挂靠部门或经挂靠部门同意的,从事与学生社团业务有关工作的、业务优秀、思想过硬、活动能力强、热心并有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社团工作,乐于为学生服务的教师或党政干部。

第五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培养、推荐与考核学生社团负责人;具体指导、支持与参加学生社团的业务活动;指导、考察与监督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工作。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受聘后必须尽职尽责,不能尽责者,由挂靠部门及时予以撤换;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的,理由正当、事实无误,亦有权要求挂靠部门及时撤换。

第五十七条   校团委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指导教师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滨州医学院所有的学生社团。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关社团的管理条例如与此条例不符,以本条例为准。各社团制定的各项制度不得与本章程有抵触,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团委及社团联合会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滨州医学院委员会

                            20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