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发布于 2020-11-14点击数:1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滨州医学院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深化落实学生会组织改革,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加强与校内外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增进各民族学生、港澳台学生的团结,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四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为依据。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具有滨州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除外),且承认本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和正当途径、方式,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三)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有权依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五)有权要求本会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合理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八条 会员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章程;

(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滨州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 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任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学代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及修订本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听取、审议提案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本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60%。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学代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节  常任代表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关。

第十七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代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本会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和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四)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代会不得代替本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十九条 滨州医学院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

第二十条 聘任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不超过5人。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面向本会全体会员进行公开选拔,经个人报名、学院推荐、资格审查、面试答辩、组织考察、学校审批、公示等环节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职责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和常代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配合团委做好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二)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确定工作部门的设置与职责,调整并任免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三)制定工作计划,指导、督促计划的落实;

(四)定期听取工作部门工作汇报,统筹各工作部门活动及工作的开展,指导、监督各工作部门日常工作与活动情况,负责大型活动的全面指挥与协调;

(五)加强与院级学生会的联系,指导、协调、督促院学生会工作;

(六)准备组织召开学代会,向学代会做工作报告,并定期向常代会汇报工作;

(七)及时传达学校党委、上级学联和校团委工作指示并促进落实,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情况、反馈基层信息,当好桥梁、纽带;

(八)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联系及交流,增进友谊,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各项工作;

(九)行使学代会和常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不超过50人。各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

第二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候选人通过公开竞聘方式产生,由主席团提名并报校团委审核,经常任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代会、常代会及主席团部署的任务和决定;

(二)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合理代表并切实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引领、志愿服务、学术交流、校园文化、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八条 着力构建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本会对院级学生会具有指导职责,院级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本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会是学院党总支(党委)领导、学院团总支(团委)和校学生会指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第三十条 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对院学生会进行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每年对院学生会工作至少进行1次公开考核评议。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会职责

(一)院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本会汇报工作,并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

(二)院学生会应执行校学代会及其常代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工作部署,并根据各院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三)院学生会可根据本章程,并结合实际,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组织章程,参照章程设置相应的工作部门与相应成员,并报本会备案;

(四)院学生会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

(五)院学生会主席须按时参加本会召集的学生会主席联席会,报告工作,交流经验,反馈信息;

(六)院学生会应与校学生会保持及时、密切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一致;

(七)院学生会要配合学院团总支(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学生骨干

 

第三十三条 本会学生骨干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通过个人报名、学院推荐、资格审查、面试答辩等环节面向广大同学进行公开选拔,选拔过程规范,并对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生骨干候选人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对学生骨干进行监督、督促,定期对学生骨干进行考核,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滨州医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